安徽省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行為,防范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依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安徽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實施意見》(財庫〔2017〕51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入財政審批、備案管理范圍的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資金存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包括基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外匯賬戶、黨費賬戶、工會經費賬戶等,不包括省級預算單位用于辦理財政授權支付的零余額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和借款歸還的一般存款賬戶。
第四條參與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銀行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并在實施資金存放的省級預算單位所在同城設有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資金存放銀行,包括省級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和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的銀行。
第五條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正透明、安全優先、科學評估、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六條省級預算單位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或集體決策方式。
第七條省級預算單位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評分指標體系和評分方法,制定具體的綜合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
第二章 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銀行
第八條集體決策方式是指省級預算單位對備選銀行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將評分過程和結果提交單位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資金存放銀行。
第九條省級預算單位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以及變更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一般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開戶銀行。
第十條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開戶銀行包括以下步驟:
(一)選取備選開戶銀行。省級預算單位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從經營狀況和服務水平較好、并在同城設立分支機構的銀行中,選取不少于3家不同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作為備選開戶銀行。省級預算單位所在同城銀行少于3家的,按實際數量確定備選開戶銀行。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分管資金存放業務的領導干部以及單位財務機構負責人應當實行利益回避,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在銀行工作的,該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不得作為備選開戶銀行。
(二)對備選開戶銀行綜合評分。確定綜合評分法的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收集備選開戶銀行相關指標,并對備選開戶銀行分別評分。
(三)單位領導辦公會議集體決策。將備選開戶銀行的評分過程和結果提交單位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集體表決選定開戶銀行。
(四)內部公示。備選開戶銀行的評分情況、單位領導辦公會議表決情況和會議決定等內容應當在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中反映,并在單位內部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公告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按照會議決定確定開戶銀行。單位內部公告期間,如單位相關人員對結果提出異議,單位應對有關情況進行復核確認。
第三章 競爭性方式選擇銀行
第十一條競爭性方式是指省級預算單位公開邀請銀行報名參與競爭,組建評選委員會采用綜合評分法對參與銀行進行評分,省級預算單位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
第十二條省級預算單位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定期存款銀行。
第十三條鼓勵銀行存款資金量較大、管理水平較高、所在同城銀行數量較多的省級預算單位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一經確定,應保持穩定,除本辦法規定應變更開戶銀行的情形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外,不得頻繁變更。
第十四條省級預算單位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應當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對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操作流程、評選委員會組成方式、具體評選方法、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詳細規定。省級預算單位可自行組織實施或委托中介機構代理實施。
(一)發布競爭性選擇公告。省級預算單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在省級預算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等公開媒體上發布定期存款(或開戶)銀行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本期計劃存放資金規模和定期存款期限、擬選擇存放銀行數量和在每個銀行的存款金額(或開戶事宜),以及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報名方式及需要提供材料、報名截止時間等事項。參與競爭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的銀行數量應大于擬選擇存放銀行數量2家以上,參與每個開戶競爭的銀行數量不應少于3家。報名截止后參與銀行數量不足的,可公告延長報名截止時間并擴大競爭性選擇公告刊登范圍,直至參與銀行數量達到要求。
(二)組建評選委員會。省級預算單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應當組建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由省級預算單位內部成員和外部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外部專家由省級預算單位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從省級預算單位以外的機構中選擇。外部專家應當熟悉預算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和銀行支付結算業務,并與參與銀行沒有利害關系。
(三)對參與銀行綜合評分。評選委員會采用綜合評分法對符合基本資格要求的參與銀行進行評分,將評分結果提交省級預算單位。
(四)擇優確定定期存款(或開戶)銀行。省級預算單位根據評選委員會評分結果擇優確定定期存款(或開戶)銀行,向入選銀行發出確認通知書,同時將評選結果在原發布競爭性選擇公告的公開媒體上公告。
第四章 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管理
第十五條省級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資金轉存定期存款,一般在開戶銀行辦理。省級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內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資金,在扣除日常資金支付需要后有較大規模余額的,經省級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單次操作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
省級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暫不開展預算單位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但其代管的有保值增值管理要求的大額資金除外。
第十六條省級預算單位在本單位現有的銀行結算賬戶之間按照規定的賬戶用途劃轉資金,并在轉入資金的開戶銀行轉存定期存款,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
第十七條省級預算單位將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除按照國家規定開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資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內(含1年)。
第十八條省級預算單位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經省級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銀行續存,累計存期不超過2年。到期后不再續存以及累計存期已達到2年的,存款本息應當返回原開戶銀行,仍需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的,應當重新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定期存款銀行。
第十九條省級預算單位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應當參照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開立的定期存款賬戶報省財政廳備案,不得在定期存款銀行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將資金轉到異地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定期存款。
第五章 資金存放銀行管理與約束
第二十條參與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銀行應當按照省級預算單位要求提供真實、準確的評分材料。
第二十一條省級預算單位新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時,應當要求資金存放銀行出具廉政承諾書,承諾不得向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員輸送任何利益,承諾不得將資金存放與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員在本行親屬的業績、收入掛鉤。
第二十二條省級預算單位應當與開戶銀行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應當與定期存款銀行簽訂協議,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省級預算單位發現參與資金存放的銀行存在以下行為的,應當取消該銀行參與本單位此次資金存放的資格,已將該銀行確定為資金存放銀行的,應當重新選擇開戶銀行或者收回定期存款:
(一)該銀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提供真實、準確的評分材料,或者未履行承諾利率;
(二)該銀行拒絕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向省級預算單位出具廉政承諾書;
(三)該銀行拒絕與省級預算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簽訂相關協議;
(四)發現并經核實該銀行未遵守廉政承諾或者存在其他與本單位資金存放相關的利益輸送行為。
對于上述第(四)款問題,省級預算單位應將發現問題及核實情況經主管部門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進行通報,取消該銀行參與此次資金存放的分支機構1年內參與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資格。
第六章 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省級預算單位在資金存放管理中承擔以下職責:
(一)切實履行本單位資金存放管理主體責任,組織好資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證資金存放平穩有序;
(二)建立健全資金存放內部控制辦法,明確財務、紀檢、內審、人事等機構職責分工,通過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強化各環節有效制衡,防范資金存放風險事件;
(三)發現資金存放銀行出現重大安全風險事件或者經營狀況惡化影響資金存放安全的,應當及時變更開戶銀行或收回定期存款資金;
(四)加強對所屬單位資金存放的監督管理;
(五)省級預算單位領導干部應當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干預、插手資金存放;
(六)省級預算單位采取集體決策方式和競爭性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應將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資金存放的監督管理,可依據本辦法并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完善本部門的資金存放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省財政廳應當加強對省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資金存放違規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各主管部門和各省級預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存放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省級預算單位涉密資金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資金,由有關省級預算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有關基本原則制定完善資金存放管理辦法,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國家政策已明確存放銀行的資金,應在國家政策規定的銀行中開展資金存放。
第三十條按照規定自主負責銀行賬戶管理的省直部門所屬單位,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加強資金存放管理。
第三十一條此前發布的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流程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評分指標體系與評分方法
附件:
評分指標體系與評分方法
一、評分指標體系
(一)評選開戶銀行。評分指標包括3個方面: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權重分別為35%、50%、15%(詳見表1)。
表1 開戶銀行評分指標
類別 |
分項指標 |
權重 |
權重合計 |
經營狀況 |
凈資產總額 |
7% |
35% |
資本充足率 |
7% |
不良貸款率 |
7% |
資產利潤率 |
7% |
流動性比例 |
7% |
服務水平 |
由省級預算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設置分項指標和權重 |
50% |
50% |
利率水平 |
承諾活期存款利率、在開戶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等 |
15% |
15% |
(二)評選定期存款銀行。評分指標包括3個方面: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權重分別為45%、20%、35%(詳見表2)。
表2 定期存款銀行評分指標
類別 |
分項指標 |
權重 |
權重合計 |
經營狀況 |
凈資產總額 |
9% |
45% |
資本充足率 |
9% |
不良貸款率 |
9% |
資產利潤率 |
9% |
流動性比例 |
9% |
服務水平 |
由省級預算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設置分項指標和 權重 |
20% |
20% |
利率水平 |
承諾定期存款利率 |
35% |
35% |
二、評分方法
(一)經營狀況和利率水平指標計分方法。
經營狀況類各項指標根據銀行全行數據計算得出,銀行已上市的,數據一般來源于已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報告;銀行未上市的,數據一般來源于最近一年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利率水平指標由參與競爭的銀行分支機構在總行授權范圍內提供。
凈資產總額、資本充足率、資產利潤率、流動性比例、利率水平得分的計算方法為:
單項指標得分=(本機構單項指標數值/所有參評銀行在本指標中的最大值)×100
不良貸款率得分計算方法為:
不良貸款率得分=(所有參評銀行在本指標中的最小值/本機構單項指標數值)×100
(二)服務水平指標計分方法。
服務水平的分項指標應當能夠反映資金存放銀行提供支付結算、對賬等服務的能力和水平,由省級預算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設置,可以為銀行分支機構指標或全行指標,由評選人員根據具體分項指標情況采取計算方法或評審方法,采用百分制打分。
(三)總分計算方法。
單個評選人員對某個銀行評分=∑經營狀況中單項指標得分×分項指標權重+∑服務水平中單項指標得分×分項指標權重+利率水平指標得分×本項指標權重
參評銀行最終得分為評選委員會中全體評選人員評分的算術平均數。評選委員會人數在5人以上的,參評銀行最終得分為去掉全體評選人員評分中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算術平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