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15〕2121號
安徽省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強化資金監管,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直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類社團組織,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復成立的臨時機構(以下統稱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
省級預算單位分為一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特殊情況可再分為三級、四級預算單位,下同)和基層預算單位。
第三條 預算單位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實行財政審核、備案制度。
第四條 預算單位財務機構統一管理本單位的銀行賬戶。預算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的合法性、安全性負責。
第五條 預算單位應當在國有、國家控股銀行或經批準為其開戶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銀行賬戶。
第二章 銀行賬戶的設置
第六條 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設置按照財政國庫單一賬戶的要求,堅持“規范、高效、精簡”的原則,嚴格控制,規范管理。
第七條 預算單位按照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可設置基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第八條 一個預算單位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九條 預算單位按照工作職能和資金管理要求,可開立如下專用存款賬戶:
(一)黨費賬戶
預算單位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可開設黨費專用存款賬戶,用于核算黨費收支。
(二)工會賬戶
預算單位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可開設工會經費專用存款賬戶,用于核算工會經費收支。
(三)其他專用存款賬戶
預算單位確因管理需要,經省財政廳批準,可設置專用存款賬戶。多項專用款項應當在同一賬戶中實行分賬核算。
行政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除黨費、工會賬戶外,只能開設一個財政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特定專用存款賬戶除外)。
第十條 預算單位在具備省級國庫集中收付業務代理資格的銀行范圍內選擇開設零余額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的性質為基本存款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省級行政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零余額賬戶的性質為基本存款賬戶。
第十一條省級事業單位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經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可申請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中貸款賬戶只能用于歸集、劃撥銀行貸款資金,貸款還清后,應予及時撤銷。
第十二條 預算單位設立的臨時機構確因業務需要可申請設置臨時存款賬戶,賬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超過期限仍需保留的,應重新申請開立或申請延期。
第三章 銀行賬戶的開立
第十三條 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需向省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說明本單位基本情況和開戶理由。如實報送《省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件1)和相關證明材料。
(一)開立基本存款(零余額)賬戶,應提供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機構編制批文原件和蓋章復印件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二)開立黨費專用存款賬戶,除(一)項所列材料外,應提供成立黨組織的批文。
(三)開立工會經費專用存款賬戶,除(一)項所列材料外,應提供工會法人資格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蓋章復印件。
(四)開立其他專用存款賬戶,除(一)項所列材料外,應提供專項資金文件及相關資料。
(五)開立一般存款賬戶,除(一)項所列材料外,還應提供基本戶開戶許可證蓋章復印件、借款合同蓋章復印件、省財政廳簽署同意的貸款審核件,以及用于其他結算的證明文件。
(六)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提供成立臨時機構的正式文件。
第十四條 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填報《省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由省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財政廳審核。
(二)省財政廳收到預算單位申請后,應按程序完成審核。
(三)預算單位持省財政廳審核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到規定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五條預算單位必須在開立銀行賬戶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附件2),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六條 垂直管理單位及駐肥以外省直單位的銀行賬戶審核實行屬地管理,由當地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和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負責辦理,并報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章 銀行賬戶的變更與撤銷
第十七條 預算單位發生下列變更事項時,在開戶銀行或人民銀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不需報經省財政廳審核,但須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備案:
(一)預算單位變更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
(二)預算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開戶資料變更的;
(三)因銀行原因變更銀行賬號但不改變開戶銀行的;
(四)上級主管部門變更、預算單位撤銷或合并銷戶等其他按規定不需報經財政廳審核的變更事項。
第十八條 預算單位需變更開戶銀行的,應由一級預算單位審核后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經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到相關銀行辦理。
第十九條基層預算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應在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報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條 預算單位確需延長賬戶使用期的,應提前提出申請并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報財政廳審核。審核期間,按原賬戶使用期執行。
第二十一條 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應保持穩定。確因特殊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按規定將原賬戶撤銷,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開戶手續、銷戶與開戶的備案手續,并將原賬戶的資金余額(包括利息)如數轉入新開賬戶。
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需要變更、撤銷的,應在每年規定時間進行。
第二十二條 預算單位被合并的,其賬戶應予撤銷,資金余額轉入合并單位的同類賬戶。合并單位應監督被合并單位撤銷賬戶,并負責在銷戶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銷戶情況報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況,需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一)銀行賬戶使用期滿的;
(二)開立后一年內沒有發生資金往來業務的;
(三)預算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
(四)因賬戶違規,被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撤銷的;
(五)其他按規定應撤銷的。
第二十四條 預算單位撤銷銀行賬戶應向開戶銀行提出銷戶申請,開戶銀行應及時受理并出具銷戶證明。銷戶后,預算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銷戶證明復印件報省財政廳備案。
預算單位被撤銷或并入其他預算單位的,銷戶情況由省級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章 銀行賬戶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將建立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信息管理系統,對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實施動態監控,跟蹤監督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等情況,建立預算單位賬戶管理檔案。
第二十六條 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納入信息系統管理后,省財政廳將對預算單位的賬戶進行監控。
第二十七條 建立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年檢制度,預算單位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報單位賬戶信息,匯總報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八條 預算單位必須按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規定的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將財政撥款轉為定期存款、理財產品,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不得出租、轉讓銀行賬戶,不得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
第二十九條 省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所屬單位不按規定開立、使用、撤銷以及變更銀行賬戶的,應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應提請財政廳等職能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開戶銀行不得辦理未經省財政廳審核或備案的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設業務。
第三十一條 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監察廳、省審計廳(以下統稱監督檢查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廳負責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動態監控,負責銀行賬戶的審核、備案等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負責銀行及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查處銀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省審計廳對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實施審計監督,依法處理預算單位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現商業銀行違反規定的,移交有管轄權的屬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受查單位和銀行應如實提供有關銀行賬戶的開立、收付和管理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拒絕、拖延、隱瞞。
第三十六條 省財政廳在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中,發現預算單位違反規定開立、變更、撤銷、使用銀行賬戶的,責令整改糾正或撤銷賬戶;對違規銀行依據《安徽省省級財政業務代理銀行考評辦法的通知》進行考評扣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人民銀行在對銀行實施監督管理中,發現銀行違反規定為預算單位開立賬戶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監察廳、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財庫〔2003〕31號)同時廢止。
附件:1.省直預算單位開立(變更)銀行賬戶申請表
2.省直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